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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11-12-08 11:48:42     来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浏览次数: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按照外事工作都应该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管理体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邮电大学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接受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的指导,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西安邮电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办)是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的职能管理机构,是学校执行国家外事政策、处理全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院(系)和部门的有关对外合作与交流材料及涉外活动必须事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办),并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办)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各二级院(系)、各部门负责人要主动了解外事政策,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强化外事归口意识。在没有学校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能擅自代表学校与国外机构(大学、公司、科研机构、协会等)签署合作交流协议。有关部门必须在学校法人或受法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才能进行具体操作。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办)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我校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工作规划;
      (三)制定学校对外交流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开拓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渠道;
      (五)协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
      (六)统筹安排和协调学校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务;
      (七)指导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八)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外事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工作情况。
      第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办)与二级院(系)及相关职能处室协调与配合的主要工作有:
    (一)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及有关二级院(系)受理、审核、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二)会同科研处受理、申报国际学术会议;
      (三)会同有关二级院(系)审核长(短)期外籍专家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四)会同二级院(系)及科研处(使用课题经费聘请的短期专家)审核短期外籍专家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五)协助人事处制订出国(境)教师进修学习计划,落实教师出国(境)进修学习项目,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六)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和相关二级院(系)规划与落实学生对外交流项目,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
    (七)支持和配合有关二级院(系)开展留学生培养工作和涉外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院(系)对外合作与交流的主要工作有:
   (一)制订各二级院(系)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
   (二)完成学校交办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接待任务;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五)对派出教师、引进外籍专家的初审;
   (六)来访短期外籍专家的报批材料及教学管理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七)举办国际会议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八)对外交流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九)留学生的教学和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完成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处室对外合作与交流的主要工作有:
   (一)人事处负责教师长期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的选拔、审核、培训和人事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培养计划的审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管理及其它有关的工作;
   (三)科研处负责对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核及其它有关的工作;
   (四)组织部负责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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