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办公室
关于实行因公出国(境)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6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电【2010】1号)文件,文件要求实行“因公出国(境)责任承诺制度”,为贯彻落实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因公出国(境)自组团组
二、呈报方式
各组团单位在向具有审核审批职能的外事部门呈报因公出国(境)请示时,须提供由本单位领导和团长签署的《因公出国(境)责任承诺书》,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签署办法
(一)省级领导团组签署办法
省级领导出访团组由组团单位领导在组团单位领导一栏签署即可。
(二)厅局级及以下级别团组组团单位领导一栏签署办法
1、西安市组团出访,如团长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级领导,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团长是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级领导,由副书记签署。
2、延安市组团出访,如团长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级领导,由市长签署;团长是市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级领导,由副书记签署。
3、其他市(区)组团出访,如团长是市(区)委书记、市(区)政府市级领导,由市长签署;团长是市长、市(区)委、市(区)人大、市(区)政协市场领导,由书记签署。
4、省级各单位组团出访,如团长是单位主要领导,由组团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签署;其他厅局级领导,由组团单位主要领导签署;处级及以下人员,由其主管厅局级领导签署。
5、各市(区)市级以下团组签署办法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如团长在审批或实际出行时发生变化,组团单位应根据新任团长职务重新签定《因公出国(境)责任承诺书》,并按规定重新报备,同时提供情况说明。
四、附则
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各大专院校参照本通知执行。
点击下载附件:因公出国(境)承诺书.doc
陕西省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办公室
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